上海市物流行业协会章程

取自 快递物流维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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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编辑]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协会名称:上海市物流行业协会(英文Shanghai Logistics Association) 第二条:协会性质:上海市物流行业协会是由从事物流发展规律各企事业单位、科研教学机构已及其他相关行业自律、联合成立具有社团法人资格的社团组织(非政府组织(NGO) 第三条:协会宗旨:开发、集中、整合各方资源,培养物流人才,引导我国物流业健康有序地发展,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加强行业内部企业之间和供需双方的联络为会员服务,为企业服务,为推动物流业的发展规律服务。 第四条:协会可设立分会,地方服务中心和驻异地机构。 第五条:协会提供为企业咨询服务的平台。会刊,会极网络。上海物流,物流咨询及网站。协会网址:http://www.sh456.com


[编辑] 第二章 任务

第六条:协会任务如下 行业规范化组织行业调查和统计,协助政府制定相关政策、法规、监督、评审、考核协会成员促进公平、公正的市场秩序的建立。 教育培训设立专联培训机构,结合市场需求,联合社会教育资源,设置各类专业课程为业内企业培训高素质人才。 法律咨询设立商务法律经贸咨询中心,促进行业法制建设及良好市场秩序的建立,为会员提供法律援助,协助企业维护自身权益。 信息资讯通过编辑出版刊物、建立互联网站为业内交流提供平台,并通过业内专业媒体搜集物流信息,为企业发展和壮大提供全方和个性化的资讯服务。 信息资讯推动行业企业现代化企业制度的建立与发展,组织,开展行业`的物流成本,提高物流管理的效率和水平,提高市场占有率。 鉴定认证参与国家有关物流标准和行业内部标准的制订与修订,参与行业职业技能鉴定和质量体系认证、评定,为会员单位提供质量管理体系,物流管理体系等标准认证咨询。 推广宣传:评定物流行业的优秀企业和人物推广其成功经验;推荐行业各优企业,提升企业价值,树立企业形象。 合作物流协调企业与政府职能部门之间的联系,通过组织会员交流联谊会,举办各类学术交流会展和论坛,加强行业内部以及其他相关行业的沟通与协作,扩大综合物流服务的深度和广度;组织开展与国内外有关经济组织,物流团体的交流考察活动,促进会员发展对外合作与国际物流行业接轨使其在激烈的国际竞争中处于相对有利的位置。 积极参与政府相关部门及各种社会公益活动。


[编辑] 第三章 会员

会员的产生 名誉会员:凡在行业内有所成就或对协会有特殊贡献的人士、机构或团体,由理事三人以上推荐,经理事会通过后聘为本协会名誉会员。 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从会员中选举产生(级别根据对协会工作贡献确定)。 会员资格: 对象范围:从事物流发展的企事单位、科研、教学机构以及其他相关行业的单位和个人。 依法注册、守法经营,资信状况良好。 无重大不良记录。 具有良好的经营业绩,完善的管理制度。 会员入会程序 直接或在网上提交入会申请并将有关资料(营业执照法人代码证,税务证)递交协会秘书处: 由理事会授权秘书处对某入会资格审查后提交历史会讨论通过。 由理事会授权秘书处颁发证书及证牌。 经审批合格后及时交付入会会费。 会员义务 遵守协会章程、公约、执行协会的决议。 积极参与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及时向协会提供本企业及市场动态。 承担协会开展各项活动时委托的工作。 理事会赋予的其他义务工作。 第十一条会员权利 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有表决权和监督。 优先优惠参加协会主办的培训、研讨会、考察、交流等活动。 免费获得最新政策信息、国内外行业咨询。 免费获得协会专家不定期服务及咨询本行业发展情况。 理事会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会员管理 由协会秘书处管理会籍,会员入会后立即输入会员资料数据库。 协会与会员保持经常联系、了解会员情况,帮助会员解决问题和向有关部门反映会员意见、提供信息、咨询等多方面服务。 协会应深入会员单位征求意见和建议。 协会每月免费向会员寄发协会会刊,在协会网站和会刊中通过协会工作和活动报道业务动态。 对协会做出贡献的会员单位及个人,由部门推荐报秘书处或理事会批准,可视贡献大小,协会将给予通报表扬、嘉奖、授予荣誉称号等奖励。 对违反协会章程和行业内其他规定的会员单位及个人,可视情节轻重报秘书处或理事会批准,分别给予通报批评,停止服务警告,取消会员资格等处分,并在全体会员大会宣布。 会员单位迁址或发生人员变动,务必及时通知协会以保证信息畅通,以免出现信息疏漏,影响企业利益。 会员经入会或入会,已交纳各项费用不予退还。 会员希望变更身份必须提出申请报告,申请成为理事或常务理事须经会员大会或理事会通过。


[编辑]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三条会员大会 本协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制定和修改协会章程。 确定协会宗旨、工作方针,制定和修改物流行业的行约行规。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推选各名誉会长,聘请协会顾问。 负责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和年会。 决定其他有关重大事宜。 第十四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 效。 第十五条:每界任期四年(最长不得超过两界),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界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界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六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七条:理事会职权是: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情况。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决定副会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领导本协会开展工作。 制定本协会内部各项管理制度。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理事会须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某决议须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理事会每年必须召开二次以上会议,情况特殊时可增加。 第二十条:常务理事会 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历理事会闭幕期间行使第十七条中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在工作特殊情况下可召开会长扩大会议,研究决策重大事项,会长扩大会议的范围: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副秘书长以及部分常务理事。 第二十一条: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至少一年召开三次以上会议情况特殊时可增加。 第二十三条: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 在行业内有较大影响。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5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未受过刑事处罚。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上级主管单位审批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构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本协会会长、副会长每界任期四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界。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主管单位审批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构批准同意后方能任职。 第二十六条: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召开和主持理事会活或常务理事会会议。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七条:副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执行会长交办的工作。 理事会闭会期间为理事会工作负责。 参加参与研究和制定协会工作方针。 第二十八条: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主持办事机构开张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协调各部门及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部门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任命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决定各部门及实体机构人员的聘用工作。 处理日常事物。


[编辑] 第五章 资产使用管理原则

第二十九条:经费来源 捐赠 政府资助 会费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第三十条: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经费支出包括: 开展业务活动:举办会议及日常办公费用。 本协会专职人员的工资及福利补贴。 其他为会员利益及本协会宗旨所需的正常开资。 第三十一条: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二条: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合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三条: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公布 第三十四条: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构和上级主管单位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五条: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六条:本协会专职人员工资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编辑]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七条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必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到会员代表大会审议第三十八条: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十五日内经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构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程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九条:本协会有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决议。 第四十条:本协会终止决议必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一条: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主管单位及有关方面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其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二条: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三条:本协会终止后财产在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构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为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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